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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熔断”进口冷链食品防疫措施优化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第103号”公告自2020年9月11日起实施。具体措施包括: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根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即日起不再实施对检出阳性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暂停接受进口申报1周或4周的紧急预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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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从本月起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调查,确认出口国家(地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对于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海关总署还表示,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国内冷链食品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已按照上述指南要求组织生产,防范新冠病毒污染。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境外生产企业应参照做好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相关国家(地区)应为海关依法实施的源头管控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的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处置。

海关总署同时表示,此前海关总署“2020年第103号”公告废止。

上半年对60家企业采取暂停进口措施

这一政策被业界俗称为“熔断”。该措施实施后,海关总署每日例行公布因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而被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信息。

针对最新发布的公告,海关总署昨日表示,随着境外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海关总署不断强化源头管控,加强与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沟通磋商,提高会谈级别,增加会议频次,加大对境外食品企业远程视频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等措施。2022年上半年共召开与输华冷链食品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视频会谈208次,远程视频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182家,对发现问题的60家企业采取了暂停进口措施,防范这些企业可能被污染的货物输入风险。

本文转自:光明网

海关总署7月9日晚发布公告,宣布即日起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此前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将被暂停进口申报的措施同时废止。